本来今天胖剑打算写一个共同犯罪的走私案的,然后发给一个律师朋友预览一下,结果朋友说:你这只是普通案件,我给你看一个奇葩的,你绝对想不到报关员会干这个被判刑。于是乎,赶紧让朋友发来看看,这一看,哎呦,我—
真是万万没想到,那么今天就给大家看看这个案例吧,真是万万没想到啊!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吹,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被告人曾肥(绰号“肥洪”),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楚旭有限公司报关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涉嫌盗窃,盗窃?盗窃?盗窃?你是偷了海关的查验设备么?还是偷了海关的报关委托书,还是偷了海关的什么?
就在不久前,胖剑我还看到人家高校把报关员定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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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8〕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吹、曾肥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其龙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莫吹及其辩护人杜伟坚,被告人曾肥及其辩护人李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开审理的,当时现场是怎样?不敢想象—
废话少说,还是看看他干嘛了吧: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9日,被告人曾肥伙同莫吹、莫划辉(另案处理)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11号珠江码头货柜场,趁海关人员查验佛联和经贸有限公司(原楚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柜之机,多次盗走从查验过程中散落的废旧五金,并将偷得的废旧五金运到佛山市高明区江山新村99号莫应辉(另案处理)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后分赃。具体如下:
就是跟收废品的一起盗窃了!
我去,这人与人的差距啊,此前我们听说的案例,都是报关员跟收废品的联合把不良品什么的退运作假中途变卖而锒铛入狱!
你这波操作,有点不够6啊!
那么看看到底干了多大的事吧:
1、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肥、莫吹与莫划辉盗走海关查验过程中散落的100多斤废旧五金,并于当晚由曾肥驾驶楚旭公司粤Y×××××号大众小汽车将该批废旧五金运出码头,再由莫吹等人到莫某3的废旧收购站销赃后分赃。
2、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曾肥、莫吹与莫划辉盗走海关查验过程中散落的100多斤废旧五金,当晚由曾肥通过申请散件放行的方式,让莫吹找莫某2用货车将偷得的废旧五金运出码头,再到莫某3的废旧收购站进行销赃后分赃。
3、2017年9月7日,被告人曾肥、莫吹与莫划辉盗走海关查验过程中散落的100多斤废旧五金,后莫吹将赃物运到莫某3的废旧收购站进行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300多市斤的废旧五金!
300多市斤的废旧五金!
300多市斤的废旧五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吹、曾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莫吹、曾肥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吹、曾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莫吹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莫吹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肥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曾肥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嗯,请求轻判,好像跟走私的一样请求,可是你才300多市斤的废旧五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吹、曾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莫吹、曾肥的供述及辩解,报案人李文某的陈述,证人莫某3、莫某1、莫某2、莫划辉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关于莫吹物品扣押证明,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通话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吹、曾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吹、曾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莫吹、曾肥认罪态度好,故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吹、曾肥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莫吹、曾肥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曾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300多市斤废五金,判了一年!罚款5000!
他么的,卖废品卖了多少钱啊!
哎,不过也算是自食其力了!
海关查他们公司的货
他也没编什么名目跟老板要啥搞定费之类的!
只是,我怎么总觉得不得劲!
看到这样的案例,真是哭笑不得!
想说点啥吧,也说不上来,就连表情包我都有点配不上了
唉——
一声叹息!
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 2024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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