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点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有效期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4)企业破产、倒闭、撤销应将其交回并注销;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考点分析该智慧点考查形式为选择题,考查的采分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有效期、变更等规定。
智慧点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职业全面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划。
二、项目专职安全员具有下面内容主要职责(主要是现场):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三、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2011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职业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刻不少于其职业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对于有分公司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考点分析该智慧点考查形式为选择题,考查的采分点为区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等。
智慧点3: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单位要对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由他对该项目的施工管理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一、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人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职责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职业。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刻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刻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职责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
考点分析该智慧点考查形式为选择题,考查的采分点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智慧点4:施职业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施职业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4)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6)请求民事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二、施职业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影响,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考点分析该智慧点考查形式为选择题,考查的采分点为掌握施职业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智慧点5: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一、工伤保险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工伤保险是面向施工企业全体员工的强制性保险。
二、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下面内容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三、工伤认定:
(一) 职工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职业时刻和职业场所内,因职业缘故受到事故伤害的;
2)职业时刻前后在职业场所内,从事与职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职业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职业时刻和职业场所内,因履行职业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职业缘故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 职工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视同工伤:
1)在职业时刻和职业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民族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 职工符合以上的规定,然而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刻:30天。
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刻:1年。
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职责。
四、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职业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职业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职业岗位。
4)停止享受工伤待遇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五、针对建筑行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
1)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职责;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职责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职责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3)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职责。
考点分析该智慧点考查形式为选择题,考查的采分点为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工伤的认定。
智慧点6: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二、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包括了人身、经济和社会3个要素,可以单独适用。
1)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
2)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经济要素);
3)社会影响(社会要素)。
考点分析该智慧点考查形式为选择题,考查的采分点为区分各种事故等级的标准。
智慧点7: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一、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民族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民族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民族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三、事故报告的时刻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所谓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具体发生地点及事故能够影响和波及的区域,以及该区域内的物品、痕迹等所处的情形。
所谓有关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现场的有关职业人员,可以是事故的负伤者,或者是在事故现场的其他职业人员。
所谓立即报告,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刻用最快捷的报告方式进行报告。所谓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产职业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
四、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须同时满足下面内容条件:
1)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
2)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意。
3)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做出书面记录。
4)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考点分析该智慧点考查形式为选择题,考查的采分点为事故报告的要求。
智慧点8: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职责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民族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诚、准确和完整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当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编制了赶工技术措施等前提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提前工期的技术措施费和提前工期奖励等协商一致后,是可以对合同工期进行适当调整的。
四、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六、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其中一个;
2)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七、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考点分析该智慧点考查形式为选择题,考查的采分点为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
智慧点9: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职责
一、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经过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1)一般情况: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其中一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下面内容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考点分析该智慧点考查形式为选择题,考查的采分点为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
智慧点10: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职责
一、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职责: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职责,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民族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其中一个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