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智慧社会建设管理,全面加快“放管服”改革职业,健壮高效稳步推进智慧社会建设,根据《提高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壮提高的指导意见》《陕西省智慧城市体系架构和总体要求》《榆林市“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提高规划》和《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五新”战略加快实现“三大目标”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信息化专项经费、政府融资出资建设或自筹资金的智慧社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智慧社会项目主要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体系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包括全市智慧社会建设有关项目,以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运营、信息化服务外包项目。
第四条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应符合榆林市智慧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和民族、行业及本市规定的标准。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制度,在“统一项目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资源共享、统一业务协同、统一数据开发”的基础上,建立“领导小组统筹决策、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前置评审、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拨款”的职业流程,统一纳入智慧社会建设和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榆林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是全市智慧社会建设职业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智慧社会和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七条发改、财政、保密、公安、国安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智慧社会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职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市智慧社会建设领导小组是全市智慧社会的领导机构,负责智慧社会提高总体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政策法规、运营模式等重大难题的决策。
第九条市智慧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智慧社会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职业。
第十条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智慧社会、信息化建设、数据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智慧社会、电子政务、数据资源、信用体系提高战略、提高规划、年度规划、政策措施和考核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负责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前置评审、经过监督、工程验收和绩效评估等职业;组织开展智慧社会和信息化交流合作。
负责市大数据有限公司业务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市大数据有限公司为市政府直属全资国有企业,负责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授权的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市场运营、资本融资、统建代建、安全保障、运维服务,以及大数据产业提高、科技创造、高新技术转化、技术人才交流培养等业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在市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首席信息官。首席信息官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双重领导,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智慧社会项目,应向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建设方案和资金报告,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前置评审,评审后,报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安排资金。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未经评审立项的项目资金申请不予拨付。
第十四条前置评审没有通过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根据专家组建议和意见重新修订,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经评审后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并严格按照民族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智慧社会项目建设应当遵守民族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智慧社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体系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并能够满足信息体系安全运行需要。涉密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经过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保密合同。项目交付前需经信息安全和性能测评。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实施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实行项目全流程风险控制,安排专人负责项目事前风险审核、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检查,对期限内项目定期做出风险预警提示和风险评估报告。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进行检查与管理。
第十八条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体系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安全评测认证。未经验收、安全评测不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智慧社会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民族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经过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体系建成后3个月试运行情况及相关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条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经过1年运行后,对项目决策、建设和运行经过进行体系调查,客观地对比、分析和。项目后评价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评价结局作为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维护运行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全市的基础数据库、地理框架信息体系、电子政务骨干传输网、大数据展示运营中心、政务云平台和机房等基础性建设项目,以及网上协同办公、视频监控等综合性项目要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建设、共享使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体系逐步向统一平台整合。
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市财政局要对各单位现有机房运转、体系维护、网络接入的经费进行摸底并审核。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再需要单独运行的机房,网络要统一整合。整合后,各单位制度上不得新建扩建中心机房和全市范围的垂直专业网,不得自行接入国际互联网。
第二十二条承担建设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民族、省或市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建设或以其它单位名义建设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全市智慧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和阶段建设需要制定项目建设规划清单。有特殊业务要求或规定的需要单独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市智慧社会建设领导小组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单独建设。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经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项目,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变更。项目确须进行变更的,需报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设计变更,造成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导致投资超预算的,不再批准追加投资。
第二十五条智慧社会建设项目质量实行保修制度。承揽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职责。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制度上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职责。
第二十七条承揽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职责,建议由授予资质的机关按程序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职责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的信息化建设规划项目,应列入财政预算,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须报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备案。涉及数据共享交换、民生和公共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项目,须报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十九条各建设项目的实施须有第三方监理单位介入进行项目监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市政府设立智慧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榆林智慧社会建设和全市重大信息化工程。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规划以及预算下达,参与项目的审查、评审,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预算申报。提出专项资金的列支项目、年度资金安排意见和项目进度资金安排意见。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决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户管理,分项使用。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基础优先、服务民生、应用引领、资源共享、讲求效益的制度,全额用于智慧社会项目建设和市信息化基础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运行维护。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智慧社会建设项目要按照民族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完成项目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六条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政府投资建设以及各政务活动中形成的政务数据等虚拟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统筹管理。项目采取BT方式,由企业垫资建设的,项目设施产权归政府,市财政分期付款偿还。项目采取企业投资建设政府使用的,项目设施产权归企业,市财政支付租用费。
第三十七条智慧社会建设各项目的资产分别由各项目建设牵头单位按照民族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资产台账制度,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制度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级本部门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应急处理、监测和运维机制。
第三十九条智慧社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须根据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同步检测。
第四十条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政务认证、安全监控、应急管理、数据容灾备份等平台和机制。
第四十一条加强安全培训,不断提高智慧榆林项目设计、建设、运维管理等各环节的领导与职业人员的网络信息安全的风险觉悟、职责觉悟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网络安全职责制和追究机制,推行实名制,加强违反信用行为的惩戒制度建设。
第四十二条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防范综合支撑平台,提高对网络运行故障、网络违法犯罪、网络失泄密等的监控、执法与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