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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调转规定最新 吉林省事业单位调转规定? 吉林省事业单位有车补吗

答,吉林省事业单位调转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民族公务员制度,促进民族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满足政府机关职业的需要,根据《民族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公务员调任,是指民族行政机关以外的职业人员调入民族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不含担任副厅级以上职务,下同),以及民族公务员调出民族行政机关任职。

  第三条 民族公务员转任,是指民族公务员因职业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民族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在上下级机关之间调动和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四条 民族公务员调任或转任,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和人员编制。调入民族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职业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民族公务员调出民族行政机关任职,从调出之日起,不再保留民族公务员身份。

  第六条 民族公务员调任或转任,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1、拟调任或转任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对拟调任或转任人员进行组织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材料;

  2、拟调任或转任接收单位党组(党委)对是否同意调任或转任进行讨论,提出拟调任或转任意见;

  3、拟调任或转任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党组(党委)的拟调任或转任意见,填写《民族公务员调任(转任)审批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拟调任或转任民族公务员申请报告、调任或转任人员本人档案及书面考核材料一起(转任人员还需要提供民族公务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拟调任或转任民族公务员申请报告,应说明拟调任或转任理由、调任或转任接收单位人员编制及职务职数空缺情况,以及党组(党委)讨论同意的拟调任或转任人员的拟任职务等情况;

  4、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向调任或转任接收单位发出调任或转任通知(调令),调任或转任接收单位凭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任或转任通知,办理有关调动及任命手续。

  第七条 经过批准调任或转任的民族公务员,应在任免机关发出任职决定之后的一周内,办完有关业务交接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调任或转任前提任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应该进行经济职责审计的,要在审计结束后报到。

  第八条 民族公务员应当自觉服从公务员调任或转任的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任或转任决定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调任或转任决定直接办理其调动和职务任免手续;仍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或调离民族行政机关,或做辞退处理。

  第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公务员调任及转任职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职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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