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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注明利息而是口头承诺怎么办 借条未写利息但有口头约定和初期履行,能主张利息吗? 借条未注明利息,但每月有利息支付

最好书面约定利息,如果仅是口头约定了利息对方不承认后被认定是无息借贷,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双方也是会在借款后签订相应的借条,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偿还义务时,也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 然而民间借贷中,由于法律觉悟不高,往往会导致证据缺失,因此诉讼中会出现下面内容难题?怎样处理?

一、口头利息不承认怎样办?

如果是民间借贷,约定了口头利息视为无息借贷;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视为无固定期限借款,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人有权随时清偿,但要给必要的准备时刻。 但可以从第一次催款后计算利率,可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举证职责分配

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职责。 负有举证证明职责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

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刻等由被告举证

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职责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述规定。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与他人发生了借贷行为后,是可以签订借条以及收据等债权凭证的,同时在借条中也是要写明借款的金额、利息标准以及偿还的具体时刻,如果双方在借款后没有签订书面的凭证后也是会给后续追究财产时造成纠纷,必要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等方式来维权的。

三是对于诉讼执行程序。

案件判决生效后,执行又是一大难点,你如果有你朋友的财产线索,尽可能向法院提供申请财产保全,为判决生效后执行做好铺垫。对于借据、支付借款的记录收集保管好,由于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中是否有真诚的借贷关系审查很紧。尤其,你朋友这种情况,虚假诉讼参与分配,逃避债务的比较多。在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查房产、查车辆、查存款、查证券等方式查封财产;另外,会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贷款等多种方式促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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