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该条例是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法律规定,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冲突么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个法规岂不是有冲突么?究竟应该按哪个制度执行?或者说这两个制度应该怎么解读?
-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