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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对事故的报告(单位和个人有什么的义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什么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社会责任,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履行纳税义务,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爱护公共设施,遵守公共道德,维护社会公德,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什么消火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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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让个人写上班期间个人身体出现任何意外状况单位均不负责的保证书,如何应对?

  • 单位最近要求退休返聘的老职工们(工作人均属五十多岁已退休老人)写一份如果在工作期间身体出现任何状况,单位不负责的保证书,还要求压手印,请问这种做法对吗?对个人以后有什么影响?该如何应对???有人说:千万别签,不然工作期间出事了,公司就可以凭这条约,不负责。但法律上不是有一条: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属无效的吗?那作为劳动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求教、、、
  • 你好,关于这一点来说的话,其中的这一条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原因如下:《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协议上写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那向自己家人说明算泄露么

  • 如标题
  • 严格意义讲,任何人肯定包括自己的家人,当然也算泄露。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

  • 一道判断题,对or错,请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395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9517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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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只听说过跨月,跨年,不太明白跨及。错误的原因,第一有可能是因为跨及,第二应该是《会计法》规定,不是《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比较多,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做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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