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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提示)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编写的《GF—2015—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发布以来,估计会被工程界广泛采用。
    随着“一带一路”的建设热潮,中国建筑企业也大批走出国门。在国际工程中,估计不少EPC企业还是会和中国的设计院以这个合同模板为蓝本,签订设计合同。但是照搬会出岔子,结合个人海外工程经验,谈谈个人的一些提醒。
    1、合同语言。双方都是中企,合同语言可以是中文。但是要注意,设计院和业主/监理/政府之间的往来函件、报批、批复等文件,应要求设计院采用中文和外文双语,正确理解并承担错误理解的责任。
    2、书面形式。很多人把电子邮件理解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要注意在有的国家电子邮件是不可以作为仲裁庭或者法庭证据的。特别要当心合同规定的仲裁法庭所在国规定。
    3、法律法规。一定要补充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4、技术标准。总包方不可以照搬此条“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否则国内设计院可能据此提出索赔。
    4、执业资格。中国的执业资格在海外并不适用,合同条件应去掉。项目的执业工程师总包方应在项目当地实行属地化招聘。设计院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这点,有的国家的相应政府部门是要求有本国执业资格的工程师才能对接政府报批工作。
    5、设计审查。合同模板把设计文件的合格审查均考虑为发包方的审查,对于海外项目应更改为获得业主以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才能认为获得通过。此条也可以和付款条件联动,此处有硬菜。

    6、合同价格。一般会签订总价合同,不会签署单价合同,降低总包方风险。
    7、知识产权。从接收付款开始,设计文件应该视为是业主的财产,设计院享有署名权。海外项目在这点和国内合同模板可能有出入。
    8、专项设计。中国的合同模板把专项设计单独拿出来,包括精装修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泛光立面照明设计、景观设计、娱乐工艺设计、声学设计、舞台机械设计、舞台灯光设计、厨房工艺设计、煤气设计、幕墙设计、气体灭火及其他特殊工艺设计等,另行约定。总包方要注意分包商的选择以及分包合同的约定,清晰的划分设计合同和各分包合同的工作范围。海外项目的一些分包合同包含设计、供货及安装/安装指导,要特别注意工作界面的划分和衔接。
    时间匆匆,大概总结了几点,不足之处,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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