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通知单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7日,李先生向开发企业交纳购房首付款465,000元购买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E4栋8层3号房屋。2013年12月28日,开发企业通知李先生收房,李先生发现所购房屋4层平台(即5楼架空层)没有事先约定的空中花园,平台上有大量的风机、油烟机、消防管道、空调机组等设备。
李先生认为开发企业所交付房屋的周边环境与开发企业的宣传资料及合同约定不一致,多次向开发企业提出交涉,开发企业只同意进行整改,不还原宣传资料上的平台环境。故李先生诉至法院。庭审中,李先生明确其诉请为判令:开发企业按宣传资料及合同约定还建空中花园。
后经查实,在2011年5月10日,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备案的李先生所购楼盘平面图显示,该楼盘平台为屋顶花园。2013年4月28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青山分局对上述楼盘新的设计图进行了批准。新的设计图显示,李先生所购楼盘平台没有屋顶花园。规划变更后,开发企业未通知李先生。
法院判决
合同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2013年4月28日,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李先生所购楼盘的规划变更为平台没有屋顶花园,该变更对李先生所购商品房的使用功能有影响,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通知李先生。本案中,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通知李先生,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李先生要求开发企业还建空中花园的诉讼请求,因为规划部门已将李先生所购楼盘平台变更为无屋顶花园,因此,李先生要求开发企业还建空中花园无法通过规划许可,实际无法实现,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依据上述规定,若涉及上述几项设计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期限通知买受人,否则视为违约,同时在业主拒绝收房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同时,需提醒广大业主的是,若已经收房、签署了相关确认书且长时间未对房屋设计提出异议,则视为对该项设计变更的默认,开发企业不存在违约行为。